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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甲公司(卖方)与德国乙公司(买方)签订水果销售合同,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,有效期

时间:2019-02-11

中国甲公司(卖方)与德国乙公司(买方)签订水果销售合同,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,有效期至8月20E1。后来中国卖方要求德国买方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30日,买方同意,但是忘记将有效期延长的消息告知银行。甲公司于8月22日向银行议付,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哪项?( )

A.银行可以在9月4日向甲公司发出拒付通知

B.银行应进行议付,因为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表面相符

C.银行不应进行议付,因为已经过了议付的有效期

D.银行应进行议付,因为乙公司已经修改了信用证的议付期限

答 案:C

【考点】银行审单的期限及信用证有效期
【解析】《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》规定,银行的审单期限不得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,所以A是错误。受益人应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议付,超过议付的有效期,银行将不进行议付。由于买方没有把有效期延长通知银行,因而有效期仍是8月20日,甲于8月22日议付,银行将不进行议付。所以BD错误,C正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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